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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4

  1. 1.社福法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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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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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社福法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