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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5

  1. 1.社福法人執行務,以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種類之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及其他階段軟體驗證與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2. 2.前項所稱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3. 3.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措施,社福法人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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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社福法人執行業務,以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種類之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