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6 條
社福法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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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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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