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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7

  1. 1.主管機關第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
  2. 2.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應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3. 3.主管機關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認應予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以下簡稱許可書);不予許可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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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