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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6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起期間。 六、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之方法。 七、信託關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之程序。 十一、信託契約之消滅、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或立遺囑之期日。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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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