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起迄期間。 六、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之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之程序。 十一、信託契約之消滅、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或立遺囑之期日。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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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名詞
- 法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迄名詞
- 期間名詞
- 係名詞
- 報酬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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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