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 條
一、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順利推動各項活動並提供服務,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召募適當人選擔任本館志工,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館之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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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順利推動各項活動並提供服務,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召募適當人選擔任本館志工,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館之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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