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8 條
十八、本要點實施前,原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之志工,其資格得轉由本館續聘,其值勤時數亦得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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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八、本要點實施前,原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之志工,其資格得轉由本館續聘,其值勤時數亦得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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