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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8

  1. 1.本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 2.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3. 3.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機關(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4. 4.前項委員對於與本人或所代表之徵收對象、團體有利益關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5. 5.主席認為委員有前項情事而未迴避時,應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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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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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本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