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15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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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相關業務主管。 二、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 三、主管經濟、環保、財政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四、具備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財政、會計、法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 五、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代表、關注海洋污染防治議題之民間團體代表。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 本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 本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均為無給職。由機關(構)代表、徵收對象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