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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4

  1.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2. 2.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責任應由污染行為人等負擔,本基金相關支出,各有關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向污染行為人等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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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 求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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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