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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相關務主管。 二、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 三、主管經濟、環保、財政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四、具備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財政、會計、法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 五、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代表、關注海洋污染防治議題之民間團體代表。
  2.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3. 本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4. 本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均為無給職。由機關(構)代表、徵收對象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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