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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十九條之產調查,得請憑證機構依指定格式提供下列資料: 一、各類憑證簽發對象之族群。 二、各類憑證有效數量。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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