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電子簽章法19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19條要求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定期蒐集國內電子簽章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調查,並每年對外公布。

Q · 政府有義務追蹤電子簽章的國際趨勢嗎?

有,第19條規定數位發展部必須每年調查並公布

依電子簽章法第19條,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必須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調查或研究,而且每年要對外公布。這不是政府內部行政事項,而是寫進法律的法定義務。雖然沒有罰則,但若連續未公布或品質明顯下滑,民眾與企業可據此要求資訊公開、向監察院檢舉怠忽職守,甚至在權益受損時主張國家賠償。

白話解讀

前面九條都在規範憑證機構怎麼運作,這條突然轉向:要求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每年主動做一件事,定期蒐集台灣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和市場需求的調查,然後每年公布。這條的特別之處在於它把「資訊公開的義務」加在政府身上,不是民眾。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電子簽章是新興領域,國際規範變化快(歐盟 eIDAS 改版、美國各州的 ESIGN Act 詮釋差異),如果主管機關不主動研究調查,台灣的法規會跟世界脫節,企業跨國運作時會踩到一堆地雷。這條等於把主管機關鎖死在「必須跟得上時代」的位置上,沒做的話雖然沒有罰則,但人民和企業可以用這條據此檢舉、質詢、要求改進。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19條為課予主管機關的作為義務條款,要求數位發展部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調查研究,並每年對外公布,目的在使台灣電子簽章法制與國際同步、不致閉門造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數位發展部沒有公布年度報告,我能做什麼?

三個層次的動作。第一層是寫公文向該部要求依電子簽章法第19條公布報告並說明理由;第二層是向監察院檢舉怠忽職守;第三層是涉及具體權益損害時可考慮國家賠償。內行人提示: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基礎要求公開研究結果,比單純引用本條更難被推託。

Q2這條跟我這個一般使用者真的有關嗎?

有關。對企業法務與合規人員,年度報告是免費的國際法規動態速覽;對一般人,它的存在保證台灣電子簽章法制不會閉門造車。內行人提示:到數位發展部官網訂閱新聞稿與年度報告通知,比媒體報導更快更深更準。

Q3電子簽章法第19條有沒有罰則?

本條沒有罰則,但屬於課予主管機關的法定作為義務。公務員怠於執行仍須依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負行政責任,人民可據此檢舉或要求資訊公開。內行人提示:無罰則不等於無拘束力,監督扳手在於後續的問責管道。

Q4電子簽章法第19條是什麼?

課予數位發展部的年度義務,要求蒐集電子簽章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調查並每年公布,是少見的政府主動性條款。

Q5本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電子簽章法第3條為數位發展部,第19條的調查與公布義務即由該部承擔執行。

Q6什麼叫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調查?

比較歐盟eIDAS、美國ESIGN等外國電子簽章法制與市場趨勢,作為國內法規研修依據的研究作業。

Q7年度報告和一般政府公告差在哪?

本條是專法明定每年公布的特定主題報告,內容深度高於一般公告,且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

Q8數位發展部沒公布報告我能怎麼辦?

發公文引用第19條要求公布、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加強,再不公布可向監察院檢舉怠忽職守。

Q9怎麼取得電子簽章年度調查報告?

到數位發展部官網查公告與新聞稿,並訂閱通知,比媒體報導更快更完整。

Q10企業怎麼把這份報告用在合規上?

把國際法規與市場趨勢轉成內部簡報,作為跨境合約與市場盡職調查的免費情報。

Q11怎麼舉證主管機關怠於履行義務?

蒐集連續年度官網無公布紀錄、申請資訊公開遭拒的公文,作為向監察院檢舉的證據。

Q12第19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哪個強?

第19條是專法明定每年公布的特定義務,資訊公開法第6條是一般主動公開,兩者可相互援引強化請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 articleComparison
義務性質電子簽章法第19條:專法課予的年度調查公布義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一般性主動公開義務
對象範圍限電子簽章應用、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與人民權益相關的政府資訊全面適用
頻率明定每年公布未定明確週期,視資訊性質

This article

義務性質
電子簽章法第19條:專法課予的年度調查公布義務
對象範圍
限電子簽章應用、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
頻率
明定每年公布

Comparison

義務性質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一般性主動公開義務
對象範圍
與人民權益相關的政府資訊全面適用
頻率
未定明確週期,視資訊性質

立法沿革 1

(113043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蒐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做成調查或研究報告,並每年公布之。

  • 主管機關名詞
(113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蒐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做成調查或研究報告,並每年公布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