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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 二、已簽發之所有憑證。 三、用戶憑證廢止清冊。 四、憑證狀態資料。 五、各版本之憑證實務作基準。 六、憑證政策。 七、或評核紀錄。 八、歸檔資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憑證用戶註冊資料,於憑證用戶有反對之表示者,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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