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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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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稱
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 二、已簽發之所有憑證。 三、用戶憑證
廢止
清冊。 四、憑證狀態資料。 五、各版本之憑證實務作
業
基準。 六、憑證政策。 七、
稽
核
或評核紀錄。 八、歸檔資料。 九、其他經
主管機關
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憑證用戶註冊資料,於憑證用戶有反對之表示者,不
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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