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 二、已簽發之所有憑證。 三、用戶憑證廢止清冊。 四、憑證狀態資料。 五、各版本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六、憑證政策。 七、稽核或評核紀錄。 八、歸檔資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憑證用戶註冊資料,於憑證用戶有反對之表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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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廢止名詞
- 業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電子簽章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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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