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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16

  1.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 二、已簽發之所有憑證。 三、用戶憑證廢止清冊。 四、憑證狀態資料。 五、各版本之憑證實務作基準。 六、憑證政策。 七、或評核紀錄。 八、歸檔資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憑證用戶註冊資料,於憑證用戶有反對之表示者,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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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 二、已簽發之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