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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憑證實務作基準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對照表。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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