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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56-4

  1. 1.主管機關得就前三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
  2. 2.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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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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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6-4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就前三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