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修正之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施行前,提出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而於修正施行後所取得研發成果權益收入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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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修正之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施行前,提出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而於修正施行後所取得研發成果權益收入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