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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 社區心衛中心業務內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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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地方
主管機關
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並得視資源分布情形設置分站。
社區心衛中心應辦理之
業
務項目及內容,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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