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1.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並得視資源分布情形設置分站。
- 2.社區心衛中心應辦理之業務項目及內容,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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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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