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人員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者,其辦理社區心衛中心業務,得依各該人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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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人員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者,其辦理社區心衛中心業務,得依各該人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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