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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18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 一、罹患重大疾病。 二、分娩、育嬰、懷孕安胎休養。 三、出國進修。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所為之指示、限制或其他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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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 一、罹患重大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