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 一、罹患重大疾病。 二、分娩、育嬰、懷孕安胎休養。 三、出國進修。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所為之指示、限制或其他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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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 一、罹患重大疾病。 二、分娩、育嬰、懷孕安胎休養。 三、出國進修。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所為之指示、限制或其他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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