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8 條規定醫師須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並每六年完成繼續教育辦理更新,逾期未換可罰鍰。
Q · 醫師執業執照過期還繼續看診會怎樣?
屬違規執業,可處罰鍰且健保申報恐被追回
依醫師法第 8 條,醫師須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且每六年完成繼續教育辦理更新。若執照過期未換又未事先申請延期核准,這段期間看診屬違規執業,依醫師法第 27 條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診所在此期間的健保申報還可能被全額追回。2019 年修法新增六個月補辦緩衝,但前提是須在到期前先申請延期並經核准。
在台灣,要當醫師需要過兩關。第一關是拿到「醫師證書」,這代表你有資格成為醫師,終身有效。第二關才是這條法律規範的「執業執照」,它代表「你現在這個時刻、在這個縣市、有資格在這裡看病」。多數人連這兩者的差別都不知道。執業執照每六年要更新一次,更新的條件是完成繼續教育學分(180學分以上,含倫理、品質、專業三大類)。如果你的醫師執照過期沒換,又沒有特殊事由申請延期,他在那段時間看的每一個病人,嚴格說都是違規執業(依第27條可處新台幣二萬到十萬元罰鍰),健保申報還可能被全額追回。2019 年的修法給了六個月補辦的緩衝期,但前提是要在到期前「先申請延期並經核准」。一字之差,命運不同。
醫師法第 8 條為醫師執業管理的核心規範,建立兩層認證制度:醫師證書代表取得醫師資格(終身有效),執業執照則代表特定時間、特定縣市的合法執業狀態(每六年須完成繼續教育辦理更新)。本條同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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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dep.mohw.gov.tw),輸入醫師姓名或診所名稱,可看到該醫師的執業登記狀態、執照效期、執業地點。若查不到或顯示歇業中、停業中,代表看診當時為違規執業。很多診所牆上掛的是醫師證書(終身有效)而非執業執照(六年到期),要靠衛福部系統查才準。
對醫師而言依醫師法第27條逾期未辦更新可處二萬到十萬罰鍰;對診所經營者更嚴重的是健保特約:執照失效起所有健保申報會被退件甚至追回。期間若發生醫療糾紛,違規執業會成為民事過失推定的有力佐證。2019年新增的六個月補辦機制前提是要在到期前申請延期並獲核准,光等過期再補申請不行。
依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六年內要完成180學分以上,包含專業課程、品質課程(醫療品質、感染管制等)、法規倫理課程,每類有最低門檻。醫學會課程、線上課程、論文發表都可折算。倫理、感染管制等必修類別整年才開幾場,建議每兩年盤點一次積分進度。
規範醫師執業登記與執業執照更新,建立醫師證書(資格)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狀態)兩層認證。
醫師證書是終身有效的資格證明,執業執照是特定縣市、每六年更新的合法執業憑證。
醫師六年內須完成的法定進修學分,含專業、品質、法規倫理等類別,是辦理執照更新的條件。
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局,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到期前盤點繼續教育學分→補足缺額→備齊完成證明→向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更新→核准生效後執業。
趕補醫學會課程、線上學分或論文折算;若有產假進修傷病等特殊事由,須在到期前申請延期並經核准。
上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dep.mohw.gov.tw)輸入醫師姓名,查執業狀態與執照效期,三十秒可確認。
依醫師法第 27 條可處新台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診所還可能被追回該期間的健保申報。
醫師證書終身有效不會過期;執業執照六年到期,過期未換繼續看診才會構成違規執業。
| 比較面向 | 醫師證書 | 執業執照 |
|---|---|---|
| 認證意義 | 具備醫師資格的身分證明 | 特定時間、特定縣市的合法執業憑證 |
| 效期 | 終身有效 | 六年到期須更新 |
| 更新條件 | 無須更新 | 須完成繼續教育學分 |
| 地域限制 | 全國通用 | 換縣市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
| 過期後果 | 不會過期 | 違規執業罰鍰+健保特約連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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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歇業、復業或移轉時,應於十日內,向該管官署報告,死亡者由其最近親屬報告。
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執業執照。
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醫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之增訂,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詞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並將「呈驗」修正為「送驗」;「請求登錄」修正為「申請登記」。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立法理由一﹑有關申請執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已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另於於相關辦法中定之﹐爰將現行條文有關送驗醫師證書規定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醫學專業技術日新月異﹐為使醫師適時接受新知﹐以提升醫療服務水準﹐爰增列第二項﹐納入醫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制度。 三﹑有關醫師申請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等相關規定﹐於第三項及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立法理由一、醫師違反第二項規定,逾期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須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同時將無法申報健保醫療費用,因此可能造成醫療業務之中斷。 二、然而,醫師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未必均屬刻意違法或單純疏忽,而可能有其特殊理由。 三、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之特殊情形,確保醫師之醫療業務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爰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醫師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醫師歇業、復業或移轉時,應於十日內,向該管官署報告,死亡者由其最近親屬報告。
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執業執照。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之增訂,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詞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並將「呈驗」修正為「送驗」;「請求登錄」修正為「申請登記」。
一﹑有關申請執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已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另於於相關辦法中定之﹐爰將現行條文有關送驗醫師證書規定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醫學專業技術日新月異﹐為使醫師適時接受新知﹐以提升醫療服務水準﹐爰增列第二項﹐納入醫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制度。 三﹑有關醫師申請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等相關規定﹐於第三項及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一、醫師違反第二項規定,逾期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須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同時將無法申報健保醫療費用,因此可能造成醫療業務之中斷。 二、然而,醫師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未必均屬刻意違法或單純疏忽,而可能有其特殊理由。 三、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之特殊情形,確保醫師之醫療業務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爰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醫師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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