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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發。
  2. 前項申請及核發,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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