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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師法施行細則15

  1. 1.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發。
  2. 2.前項申請及核發,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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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師、中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