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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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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7 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與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Q · 醫師考試考過就能看病了嗎?

不行。還要先領醫師證書、辦執業登記、加入公會

考過醫師考試只是第一步。依醫師法第 7 條,須備妥申請書與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發醫師證書。但領到證書仍不能執業:還須依第 8 條向執業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執業登記取得執業執照,並依第 9 條加入當地醫師公會。三者缺一,逕自看診即可能觸犯密醫相關罰則。

白話解讀

考過醫師高考的那一刻,你拿到的不是執業資格,是『申請執業資格證書的資格』。這條規定告訴你:考試及格只是第一關,必須備齊申請書和資格證明文件,送到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政府最高衛生行政單位)審核後發給你『醫師證書』。但拿到證書你還不能看病。要看病你還需要兩樣東西:在執業所在地縣市政府辦『執業登記』取得執業執照(第8條),以及加入當地醫師公會(第9條)。三張紙缺一不可。少任何一張看病就可能涉及密醫罪(第28條,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多數剛考過的醫學生只知道第一步,等到準備執業才發現後面還有兩道閘門。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7 條為醫師資格的發證程序規範,明定考試及格者須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師證書。本條確立醫師資格由中央統一認定、全國標準一致的制度基礎,是醫師合法執業前的第一道法定關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差在哪?

三張不同的紙:醫師證書(衛福部發、終身有效、證明資格)、執業執照(縣市政府發、6 年更新、證明在特定機構執業)、公會會員證(執業地醫師公會發、依第 9 條應加入)。缺一張看病就違法。

Q2證書遺失或要改名怎麼補發換發?

可申請補發或換發。準備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照片、規費,送衛福部醫事司或透過醫事人員管理系統線上申請,約 2 到 4 週可拿到,原證書字號通常延用。

Q3考過醫師考試到能合法看第一個病人最短要多久?

至少 6 到 8 週。考試發榜到及格證書 1 到 2 週,醫師證書核發 4 到 6 週,執業登記和公會入會 1 到 2 週。文件不齊常拖成 2 到 3 個月。

Q4醫師證書是什麼?

由衛生福利部核發、終身有效、證明持有人具備醫師資格的文件,是合法執業的第一道法定關卡。

Q5醫師證書和執業執照差在哪?

證書是衛福部發、終身有效、證明資格;執照是縣市政府發、6 年更新、證明在特定機構執業。兩張不同的紙。

Q6醫師法說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依醫師法第 7 條之 3,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負責統一核發醫師證書。

Q7申請醫師證書要哪些資格證明文件?

考試及格證明、學歷證明(畢業證書與成績單)、身分證影本、2 吋照片與申請規費。

Q8醫師證書怎麼申請?

備齊申請書與資格證明文件,透過衛福部醫事人員管理系統線上申請或郵寄醫事司,審查約 4 到 6 週核發。

Q9考過醫師考試到能看病要多久?

最少 6 到 8 週:及格證書 1 到 2 週、醫師證書核發 4 到 6 週、執業登記與公會入會 1 到 2 週。

Q10醫師證書遺失怎麼補發?

備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照片、規費,向衛福部醫事司或線上系統申請,約 2 到 4 週,原字號通常延用。

Q11申請醫師證書要準備什麼?

考試及格證明、學歷證明、身分證、照片、規費;建議同步備妥執業登記文件(健檢、公會入會)省 1 到 2 週。

Q12醫師證書 vs 執業執照哪個能讓你看病?

都不夠單獨看病。證書證明資格、執照證明在特定機構執業,還要加入公會,三者齊備才能合法看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
核發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執業地縣市政府執業地醫師公會
法律依據醫師法第 7 條醫師法第 8 條醫師法第 9 條
效期終身有效6 年更新(附繼續教育證明)依公會章程
功能證明具醫師資格證明在特定機構執業執業必要會籍
缺少後果尚非法律上醫師不得執業不得執業

醫師證書

核發機關
衛生福利部(中央)
法律依據
醫師法第 7 條
效期
終身有效
功能
證明具醫師資格
缺少後果
尚非法律上醫師

執業執照

核發機關
執業地縣市政府
法律依據
醫師法第 8 條
效期
6 年更新(附繼續教育證明)
功能
證明在特定機構執業
缺少後果
不得執業

公會會員證

核發機關
執業地醫師公會
法律依據
醫師法第 9 條
效期
依公會章程
功能
執業必要會籍
缺少後果
不得執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 2 条・第 6 条(医師国家試験合格後の厚生労働大臣による免許・医籍登録)
韓國의료법 제5조(의사 면허)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 13 条(医师资格考试)、第 14 条(执业注册)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 (BÄO) § 3(Erteilung der Approbatio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4111-1(conditions d'exercice de la profession de médecin)
美國各州 Medical Practice Act 由州醫事委員會核發 physician license(無單一聯邦發證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醫師開業應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

(0560519 全文修正)

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呈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明後發給之。

(0901221 全文修正)

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立法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及物理治療師法第四條之文字體例﹐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320828 制定)

醫師開業應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

(0560519 全文修正)

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呈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明後發給之。

(0901221 全文修正)

參照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及物理治療師法第四條之文字體例﹐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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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7 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