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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師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2. 前項專科醫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醫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醫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醫師之甄審。
  3. 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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