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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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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2. 2.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7 條之 2 規定,無醫師證書不得使用「醫師」名稱,無專科證書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違者罰 3 至 15 萬元。

Q · 沒有醫師證照,自稱『醫師』會違法嗎?

會。光使用「醫師」名稱就違法,不必看病或收費

依醫師法第 7 條之 2,沒有醫師證書卻使用「醫師」名稱,或沒有專科醫師證書卻使用「皮膚科醫師」「整形外科醫師」等專科名稱,就獨立構成違法,依醫師法第 28 條之 2 處新台幣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請以現行法為準)。關鍵在「使用名稱」這個動作,名片、文宣、社群頭銜、自我介紹任一處出現「醫師」字眼即可成立,與有沒有實際看診、有沒有收錢無關。

白話解讀

翻開 IG 上的「養生達人」、走進醫美診所、看一眼藥局裡擺的保健食品 DM。「○○醫師教你」、「皮膚醫師推薦」、「整骨醫師親自診療」這些字眼出現的頻率高到你會以為台灣的醫師滿街都是。但其中有相當比例,在法律上根本不能用「醫師」這兩個字。這條畫了一條極清楚的線:沒有醫師證書,禁止使用「醫師」名稱;沒有專科醫師證書,禁止使用「專科醫師」名稱(皮膚科、家醫科、整形外科等)。違反不是「廣告誇大」,是違法行為,依醫師法第28條之2處新台幣 3 到 15 萬元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重點不在有沒有看病、有沒有收錢,「使用名稱」這個動作本身就違法。一個推拿師寫「物理治療醫師」、業務員自稱「皮膚醫師」、海外執業者回台未取得執照就掛牌「醫師」,全部踩線。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7 條之 2 為醫師與專科醫師的名稱保護規範:未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未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本條保護的是「醫師」稱號的公信力,違規行為以名稱之對外使用為核心,與是否實施醫療行為、是否收取對價各自獨立認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收錢的義診也會違法嗎?

「使用醫師名稱」和「實施醫療行為」是兩件事。醫師法第7條之2規範的是名稱使用本身,跟收費完全無關。自稱「醫師」並做諮詢,就算100%免費也照樣違法。法律保護的是「醫師」稱號的公信力,不是醫療行為的對價關係。

Q2中醫師、牙醫師、獸醫師都算嗎?

中醫師和牙醫師都在醫師法管轄範圍內,受本條保護。獸醫師屬獸醫師法(不同法律),不受此條限制。整骨師、推拿師、物理治療師有各自的職類法律與名稱保護條款,但都不能稱「醫師」。

Q3海外醫學系畢業、海外行醫多年的人回台能稱自己是醫師嗎?

不能。只要未取得台灣醫師證書,無論在哪個國家有多少資歷,在台灣境內就不能稱「醫師」,LinkedIn、名片、自媒體都算。海外執業事實可客觀陳述,但不得單獨自稱「○○醫師」。執照下來前,「醫學顧問」「健康教練」這類稱號才安全。

Q4醫師法第7條之2是什麼?

規範未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未領有專科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是醫師稱號的名稱保護條款。

Q5什麼叫「使用醫師名稱」?

名片、文宣、社群頭銜、自我介紹、節目介紹詞等任一處對外出現「醫師」二字,都算使用名稱,不限書面或口頭。

Q6「專科醫師名稱」指哪些?

皮膚科、家醫科、整形外科等需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才能使用的科別名稱。

Q7醫師名稱保護和密醫罪差在哪?

本條罰「使用名稱」(罰鍰),密醫罪罰「無照行醫」(刑事),是兩條獨立規範,門檻與罰則都不同。

Q8怎麼檢舉冒用醫師名稱?

蒐證(名片、文宣、社群、對話截圖)→ 向當地衛生局書面或專線舉發 → 必要時併向公平會檢舉廣告不實。

Q9違反這條罰多少錢?

依醫師法第28條之2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主動配合下架、說明脈絡可爭取從輕,請以現行法為準。

Q10怎麼證明對方冒用醫師名稱?

保留對方名片、廣告、社群頭銜、自我介紹的截圖或錄音,比對其有無醫師證書即可。

Q11被檢舉了該怎麼處理?

立即下架所有出現「醫師」字眼的文宣與貼文,接受調查時書面說明使用脈絡,確認自己職類的合法稱號。

Q12醫師法第7條之2 vs 第28條密醫罪哪個重?

密醫罪重(最重5年徒刑),本條為罰鍰(3-15萬);但本條門檻更低,光用名稱就成立,許多灰色業者是被這條抓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名稱使用違規(第7條之2)無照行醫密醫罪(第28條)
規範行為對外使用「醫師/專科醫師」名稱未取得合法資格而實際執行醫療業務
成立要件光使用名稱即成立,不問有無看診、收費須有實際醫療行為(診斷、處方、手術等)
法律效果罰鍰 3 至 15 萬元(第28條之2)刑事責任,最重 5 年有期徒刑
性質行政罰刑罰

名稱使用違規(第7條之2)

規範行為
對外使用「醫師/專科醫師」名稱
成立要件
光使用名稱即成立,不問有無看診、收費
法律效果
罰鍰 3 至 15 萬元(第28條之2)
性質
行政罰

無照行醫密醫罪(第28條)

規範行為
未取得合法資格而實際執行醫療業務
成立要件
須有實際醫療行為(診斷、處方、手術等)
法律效果
刑事責任,最重 5 年有期徒刑
性質
刑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医師法 第18条(医師でなければ、医師又はこれに紛らわしい名称を用いてはならない)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BÄO):「Arzt」為受保護職業名稱,須經 Approbation(行醫許可)始得使用
美國各州 Medical Practice Act 規範冒用「M.D./physician」稱號(title misrepresentation),無聯邦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51216 增訂)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未具醫師資格而自稱醫師者,迭有發現,爰參照營養師法第六條規定,限制未具醫師或專科醫師資格者不得使用醫師或專科醫師之名稱。

(0901221 全文修正)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名詞
(07512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未具醫師資格而自稱醫師者,迭有發現,爰參照營養師法第六條規定,限制未具醫師或專科醫師資格者不得使用醫師或專科醫師之名稱。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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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7-2 條規定:「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