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保存疑似涉詐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實質交易相關資訊,如交易日期、交易類型、金額與種類。 (二)付款方與受款方之身分資訊。 (三)用以代理收付資金之存入及撥款方式。 (四)身分驗證之方式。 (五)對疑似涉詐客戶與其可疑交易進行通知及通報之相關紀錄。 二、對下列資料,應至少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 (二)帳戶、帳號資料、支付證明或契約文件檔案等。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及分析資料。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詐欺犯罪之證據。 四、對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代理收付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即時提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