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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12

  1. 1.警示涉詐帳號或疑似涉詐帳號經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解除控管,或控管期限屆滿者,第三方支付服務者應解除該帳號之控管。
  2. 2.客戶認為其帳號警示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司法警察機關申訴,司法警察機關應將申訴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3. 3.客戶認為其帳號非疑似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申訴,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查證屬實,應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建議解除控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司法警察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詐欺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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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警示涉詐帳號或疑似涉詐帳號經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解除控管,或控管期限屆滿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解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