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執行安全維護計畫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2. 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3. 前二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