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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度管理措施。
  2.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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