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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2.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及資料庫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非公務機關對受託者之監督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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