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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12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2. 2.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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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