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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等規定,其經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務類別,分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
  2. 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或准,不得經營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應經許可或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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