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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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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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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等規定,
按
其經營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
之
業
務類別,分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
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或
核
准,不得經營依其他
法令
之規定應經許可或核准之業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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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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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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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虛擬資產服務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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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虛擬資產交換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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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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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移轉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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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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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虛擬資產承銷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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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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