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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未接獲原通知機關通知辦理還款,或無法聯絡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2.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逕行結清帳戶後,仍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使用者之警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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