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8 條
- 1.電子支付機構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 2.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逕行結清帳戶後,仍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使用者之警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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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