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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23

  1. 1.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期未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
  2. 2.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發卡機構。
  3. 3.持卡人就其信用卡經發卡機構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控管如有疑義,得向發卡機構洽詢,必要時亦得洽詢原通知辦理控管之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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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警察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詐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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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3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