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電子支付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者,電子支付機構得持續控管。
-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電子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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