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 10 條
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國有公用房地應按協議重建分配價值比率選擇分配危老重建後之房、地,申請分配之位置,以集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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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國有公用房地應按協議重建分配價值比率選擇分配危老重建後之房、地,申請分配之位置,以集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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