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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關經管國有公用房地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應循該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
  2. 國有公用房地未訂有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者,其市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委由專估價機構辦理查估重建前後土地、合法建築物價值與重建成本及重建分配價值比率,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管理機關將估價報告書函送土地或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 二、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評定價格。 三、國有財產估價小組或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有修正意見時,管理機關應責成委外之專業估價機構配合修正估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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