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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13

十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鑑定機關、機構或團體,於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囑託鑑定時,如揭露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之身分資訊,恐生鑑定實施之障礙者,法院對其具名、具結得命使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於簽名後彌封附卷,不提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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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條文
  • 鑑定機關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 揭露名詞
  • 鑑定名詞
  • 具結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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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之鑑定機關、機構或團體,於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囑託鑑定時,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