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院應切實當庭主動支給鑑定人日、旅費,並填妥相關領據,交由鑑定人簽名。
根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12條,法院應當庭主動支付鑑定人的日常和旅行費用,並填寫相關領據,供鑑定人簽名。根據此項規定,法院有義務在鑑定人提供鑑定工作時支付其相關費用,并確保簽署領據以明確支付事項。鑑定人應當根據法院的支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簽署領據,以便法院核實和記錄該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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