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對於鑑定人無再訊問或詰問之必要者,得許其先行退庭。如同時退庭時,應注意導引鑑定人於離開法院時,與當事人區隔,避免受到騷擾。鑑定人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得派法警護送離開法庭,並提示如受侵犯或騷擾時,請求保護之方法,以提高鑑定人之安全感。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當鑑定人無再訊問或詰問之必要時,得許其先行退庭。同時,也要注意在鑑定人離開法院時,與當事人區隔,避免受到騷擾。如果鑑定人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的可能,必要時,可以派法警護送鑑定人離開法庭,並提供如受侵犯或騷擾時請求保護的方法,以提高鑑定人的安全感。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最新版本的資料是行政院法制局於民國104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的「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這項規定確保了鑑定人在法庭上的權益,並提供適當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確保其無法受到騷擾或危害。 範例:在一個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庭判斷鑑定人的訊問已經完成且再次訊問或詰問沒有必要,根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11條的規定,法庭可以允許該鑑定人先行退庭。同時,法庭要確保在鑑定人離開法院時與當事人區隔,以免受到騷擾。如果鑑定人表示有安全顧慮或受到騷擾的虞,法庭可以派法警護送鑑定人離開法庭,並提供必要的指導,例如在受到侵害或騷擾時可以請求保護,以增加鑑定人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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