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除水泥業以外,其他行業別之加熱設備或程序,使用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者,準用附表二、附表三及第六條規定。但特定行業另有規定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排氣中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規定項目者,應優先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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