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 6 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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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28-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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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