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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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 2.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立法沿革 1 版
(1140107 制定)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40107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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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