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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1.24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全文 2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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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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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之發展,培植壯世代新創及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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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立壯世代金融行動方案與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鼓勵措施;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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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發展友善職場環境,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推動彈性工作模式,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性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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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從健康促進與延緩失能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與健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保障壯世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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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與大學合作,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構多元學習管道,建立壯世代終身學習與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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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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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立合宜、共榮之世代共存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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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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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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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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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2.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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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2.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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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2.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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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壯世代事務需求,各級政府應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品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1.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