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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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立法沿革 1 版
(1140107 制定)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立法理由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農民經驗傳承及跨域從農者之人力投入、結合青農世代合作,增進農業人口投入,同時藉由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之橫向協調合作及資訊共享。
- 業名詞
(1140107 制定)
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農民經驗傳承及跨域從農者之人力投入、結合青農世代合作,增進農業人口投入,同時藉由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之橫向協調合作及資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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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