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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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立法沿革 1 版
(1140107 制定)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建立壯世代相關旅遊行銷品牌,增進觀光相關在地組織及產業投入壯世代旅遊開發,促成壯世代在觀光之消費者及生產者意識與經濟行為投入。
- 業名詞
(1140107 制定)
明定政府建立壯世代相關旅遊行銷品牌,增進觀光相關在地組織及產業投入壯世代旅遊開發,促成壯世代在觀光之消費者及生產者意識與經濟行為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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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