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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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 2.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立法沿革 1 版
(1140107 制定)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立法理由一、明定民間參與壯世代政策機制。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各級政府應以公私合作為原則,透過民間諮詢及參與規劃出符合需求的壯世代政策。 三、第二項為落實ESG當中的「S」,也就是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的社會責任,創造永續發展的社會。
- 業名詞
(1140107 制定)
一、明定民間參與壯世代政策機制。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各級政府應以公私合作為原則,透過民間諮詢及參與規劃出符合需求的壯世代政策。 三、第二項為落實ESG當中的「S」,也就是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的社會責任,創造永續發展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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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