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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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立法沿革 1 版
(1140107 制定)
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應盡力縮短世代間數位落差,制定並確保遵循資訊和通訊技術及輔助技術的無障礙標準,增進壯世代使用數位工具的能力,創造壯世代生活、工作、消費等數位社會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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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07 制定)
明定政府應盡力縮短世代間數位落差,制定並確保遵循資訊和通訊技術及輔助技術的無障礙標準,增進壯世代使用數位工具的能力,創造壯世代生活、工作、消費等數位社會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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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