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及其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及其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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