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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